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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http://www.qd-n-tax.gov.cn/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http://www.qdds.net/n1093/n41961/index.html

税务

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设立税务登记(个体经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及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
发票用票量的调整(普通发票)
发票用票量的调整(专用发票增额)
发票用票量的调整(专用发票增量)
普通发票领购(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
发票缴销
退(抵)税审批
发票认证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延期申报申请
网上办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旧设备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小规模(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企业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项目名称:  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业务简介: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业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纳税人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如实填写以下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两份)。
(二)并提交如下资料(资料两套,国、地税各一套同时交于综合窗口)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
1、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发放以上表格时,需同时发放《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告知清单》《纳税申报告知书》《普通发票领购告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告知书》《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告知书》《防伪税控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告知书》、《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法律援助制度告知书》;
2、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三份);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和需提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
(三)“综合管理窗口”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综合管理窗口”按时将一套资料及时传递到地税机关。
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且在税务机关认为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给予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或有违章情况的,窗口人员给予一次性解答或进行处罚,要求纳税人进行整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写范例如下:
第二步: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位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等。
第三步: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项目名称:  设立税务登记(个体经营)
业务简介: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纳税人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如实填写以下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两份)。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工作步骤:
(一)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连同有关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如果资料不全则有权要求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4.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则税务人员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二)税务人员受理表格和资料后进行审核: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果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则不予受理,应到经营地管辖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个体工商户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系统将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如属上述情况将按照规定转相关业务程序办理。
(三)核准证件并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打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办结。
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位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范例如下:
第二步: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位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等。
第三步: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项目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业务简介:

(一)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 (1)工业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商业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3、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 4、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资料:
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完整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在“申请承诺”栏作出报送的资料为真实承诺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式一份)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提交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二)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三)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四)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出口企业需要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和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录》;
(六)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七)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将填写完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连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并提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
(二)文书受理岗位人员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材料后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审核;
1、对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要求;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案头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在CTAIS中进行文书受理并连同纸制材料转交下一个环节“税源管理科综合岗位”。
(三)税源管理科综合岗位人员在接到上环节转来的材料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纸制材料和在CTAIS中进行文书分配,给下一个环节税收管理员岗位人员(必须分配给两人);
(四)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岗位人员在接到上环节转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1、在接到上环节转来的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进行约谈,申请人必须主动配合;
2、实地审查:主要审查报送的资料要与原件相符;生产经营场所情况与税务登记时附送的资料是否一致;法人代表或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与税务登记时附送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实际经营地址要与税务登记经营地址一致;会计核算健全;具备发票保管条件,主要审核有无保险柜;是否无场所经营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几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等。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等。
3、管理员按上述标准审核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CTAIS签署意见(同意认定或不同意认定),将材料在九个工作日内一并转交下一个环节“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核;
(五)税源管理科科长在接到管理员转来的资料后要对管理员实地审查的报告情况 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情况对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可以询问管理员的实地审核的具体情况,审核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CTAIS签署意见(同意认定或不同意认定),将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一并转交下一个环节“基层局分管局长”审批;
(六)基层分管局长在接到管理员转来的资料后要对资料的完整性,认定过程中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CTAIS签署意见(同意认定或不同意认定),做为文书的终审(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须报市局审批),将纸制材料退回税源管理科;
(七)税源管理科将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退回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人员,由文书受理岗位人员转交申请人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 
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属于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可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2、纳税人属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随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3、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内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次年一月底之前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起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自纳税人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完毕,但纳税人不能配合税务人员提供证明材料的例外。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转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操作范例:

第一步: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份),领取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第二步:纳税人将完整填写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连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按上述“工作步骤”进行流转审核和审批;
(一)文书受理岗位人员对受理的文书进行初审,资料齐全文书符合要求后,在CTAIS中进行文书受理,并将纸制材料转交税源管理科综合管理岗位人员;
(二)综合管理岗位人员将材料转交税源管理岗位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和实地审查;
(三)税源管理岗位人员审查结束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进行审批(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报市局审批)。
(五)将审批后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文书受理岗位人员转交纳税人。
第三步:办结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自纳税人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完毕,但纳税人不能配合税务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例外。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转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特别提醒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在认定满五个月的申报期结束后第六个月之前,提出转正申请;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内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征收率预缴税款。

项目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业务简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书面申请;
(三)填写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表》;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到转正期间所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到转正期间所有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连同需要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进行文书受理;
(二)文书受理岗位人员受理材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对提交材料齐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填写完整、准确的将文书录入CTAIS(V2.0)出具《书受理回执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纸制文书转交税源管理科综合管理岗位人员;
(三)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接到材料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在CTAIS(V2.0)进行文书分配并连同纸制材料转交管理员岗位人员;
(四)管理员接到材料后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和审核;
1、案头审核: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与CTAIS(V2.0)信息是否一致与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审核:主要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是否能够按规定的要求保管好发票等。
3、根据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CTAIS(V2.0)上签字后转交税源管理科科长进行审核。
(五)分管科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终审);
(六)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后退回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份退回文书受理岗位转交纳税人。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满前一个月内(申报期结束后)提出转正申请。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到辅导期结束前办结。
操作范例:

第一步: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领取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表》(一式二份)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表》(一式二份)。
第二步: 纳税人提交资料
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表》连同需要提交的资料一并提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人员。
第三步:内部文书流转审核、审批
(
一)文书受理岗位人员将文书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位人员
(1)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在认定满五个月的申报期结束后第六个月之前,提出转正申请;
(2)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内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征收率预缴税款。
(3)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申报,应将当期认证相符和前期认证相符,且未下载信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进行抵扣。
(
二)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接材料后转管理员进行实地审查;
(
三)管理员经实地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
四)分管科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终审);
(
五)分管局长审批后退回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将纳税人的一份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第四步:将审批的文书转交纳税人一份份
特别提醒: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在认定满五个月的申报期结束后第六个月之前,提出转正申请;
(2)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内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征收率预缴税款。
(3)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申报,应将当期认证相符和前期认证相符,且未下载信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进行抵扣。

项目名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业务简介: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二)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 
工作步骤:
(一)申报登记环节
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位出示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登记资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
(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三)税务机关通过以上审核,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中录入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四)税务登记岗位将一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转退税管理部门进行退税系统补录。 
纳税人办理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位领取并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3份。
第二步:受理审核。
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征管系统内录入此文书。
第三步:资料传递。
受理人员将一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退给出口商,另一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转退税管理部门进行退税系统补录。
项目名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业务简介: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工作步骤:
(一)申报变更环节
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位出示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登记资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
(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三)税务机关通过以上审核,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中录入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四)税务登记岗位将一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转退税管理部门进行退税系统补录。 
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位领取并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份。
第二步:审核受理。
税务机关通过以上审核,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中录入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
第三步:资料传递。
受理人员将一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退给出口商,另一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转退税管理部门进行退税系统补录。
项目名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业务简介: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审批表(企业类型)》,2份
(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三)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工作步骤:
(一)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递交《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审批表(企业类型)》,由出口企业说明注销原因并附送以下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其他应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二)出口退税部门应审核以下情况后并在系统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信息,然后将一份《注销出口退税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类型)》转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进行注销;
1、结清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
2、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出口未申报的数据,依法征税后予以注销。
3、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税务登记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退税帐户帐号信息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操作范例:

第一步: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递交《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审批表(企业类型)》及资料.

第二步: 经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后并在系统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信息,然后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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