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税区企业登记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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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二十一世纪,面对我国加入WTO和青岛保税区全面发展的新形势,遵照分局2002年工作意见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行政公开、公正和高效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推进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开拓新局面,推动保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登记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

参照登记注册官制度,实施按类别分级登记核准制度。

1、 对于企业申请换发执照(包括外资企业资金到位、延期及遗失执照补发)、企业住所变更登记、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可由初级注册官直接核准。

2、 对于一般行业、无前置审批、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5美元以下(含100万人民币、15万美元)的一般性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中级以上注册官核准。

3、 对需要前置审批或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5万美元以上500万人民币或6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人民币、60万美元)的企业,由分管局长核准。

4、 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或6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或情况复杂的企业,由局长核准。

二、简化登记事项,放宽登记条件

1. 改革前置审批制度。参照国际惯例,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改革前置审批制度,将部分行业变前置审批为后续补充的方法,实行“先照后证”,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青岛市工商局《企业设立经营前置审批规定》(试用稿)规定有共计165项前置审批项目,保留其中36项(其中合并4项),删去13项(其中合并2项),其余的110项改为后置备案项目。(详见附件《目录1》、《目录2》)。对改革后仍然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仍按照原规定审批。

2. 对注册登记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允许分期到位、分批注入;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3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管理办法>>按市局青工商个发[2002]44号执行(详见附件2)。

3. 允许国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股东投资入股。

4. 支持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申请注册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500万元,并允许投资公司运用其全部资本进行投资。

5. 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取消对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上的限制,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其提交股东履历表、《雇工人员登记表》、雇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无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保证书、暂住证复印件;私营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另行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果确认书、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

6. 内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不需保税区管委审批,可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7. 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允许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或字号;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经营项目原已取得前置审批证件、文件的予以继续认可,企业改制后名称有变化的,允许在一定的时间内变更补换前置审批证件。

8. 在核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内删去“保税区内经营”的限制用语。

9. 对跨行业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不再审核具体经营范围,直接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内注明下列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10. 勘验住所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企业在区外设立固定营业场所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外资企业只限办理办事处。

11. 凡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3名的,企业法人和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成为其投资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该企业法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的投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80%。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参照此条执行。

12. 企业办理资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的净资产可以小于其受让部分资产数额。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提交资产(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登记注册文件、证件,即予办理登记注册。转让中,被转让资产(股权)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不发生变化的,资产(股权)转让时,可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私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不再要求提交产权交易证明、公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工商部门凭股东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

13.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所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也可用净资产直接投资办企业。

14.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其增加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即可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增加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自产产品的安装、调试,销售自产产品的,可不经审批,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15. 企业可以商标和字号评估作价连同其他资产出资入股。以商标、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类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总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20%的,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项内注明“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未办理(或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出资人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营范围内仍应保留“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的字样。

16. 允许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科技成果拥有者可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具有管理才能和技术特长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以以人力技术作价入股;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经任职单位同意,允许在该项成果折合的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作为个人股份。

17. 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凡是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由原20%的比例放宽到35%,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可以超过35%;支持科技人员领办科技企业、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技术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适当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由原规定的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降低为1000万元以上),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由规定的5个以上减为3个以上;支持企业推行连锁配送的新的营销方式,私营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字号;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冠用省行政区划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按照省工商局的规定,冠用省名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原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其中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可降低为200万元,对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集团,要积极支持其申报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适当放宽对带有“实业”、“发展”等字样的企业名称限制,凡是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包含科、工、贸项目的,或者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以及属于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企业名称允许带有“实业”、“发展”字样;鼓励引导私营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上市或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18.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凭出国护照和有关的资信证明,作为投资股东。允许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境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以自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鼓励和支持企业改组改制,促进保税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1. 鼓励国外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 支持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批准后,可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的有关手续,债权人转为该企业的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合法投资主体作为股东。

3. 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发展和壮大经济规模。新设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达到3户以上的,可允许母公司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待条件完善后再履行集团登记手续。经企业集团同意,其集团成员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4. 鼓励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单位或个人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可占注册资本金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投资的,可占注册资本金的3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超过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鼓励民间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5. 以科技成果出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因特殊原因不能评估的,允许股东共同约定价格,凭股东会决议作为出资凭证。以约定价格出资的股东,要承担因技术不真实和成果转化失败而引起的与约定价格相当的民事责任。

6. 科研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以原有机构的名称办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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