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实行“免证、免税、保税、低费”的特殊经济区域----自由贸易区。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高科技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外,在保税区注册成立的高科技企业还可以按照保税区管委的有关规定享受特殊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青岛保税区对高科技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青保管发(1999)2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保税区内产品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可提出申请由财政给予专项扶持。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二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赋超过7.5%的部分予以扶持;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对保税区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前五年全额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超过7.5%的部分予以扶持。
2、企业用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在保税区内新办企业或在保税区内的其他生产性企业中参股,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可扶持再投资部分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80%。
3、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从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可给予企业相当于缴纳增值税25%的资金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对保税区财政贡献突出的企业,前三年实缴增值税给予25%的扶持,后二年实缴增值税给予15%的扶持。
(二)青岛保税区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政策: 1.优先协调省市各有关部门安排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2.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3.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即征即退。
4.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5.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7.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8.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9.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10.软件企业同时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可按政策优惠程度自主选择所适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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