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区内无论内资或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②区内企业既可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用外币计价结算。
③区内企业外汇收入经批准后实行意愿结汇,可存入区内金融机构,没有最高限额限制。
④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⑤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结算,区内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
3.进出口政策优惠
① 进口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自用、仓储、展示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以及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等免领进口许可证。
② 区内加工出境的产品免领出口许可证。
③ 企业可通过保税区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从事进出口贸易及代理业务,商品经营经批准后可采用“批量进口、售后核销”的经营模式。
4.加工贸易政策优惠
① 保税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加工不限量,不征关税,不收保证金。在其它经济区域,对出口加工所进口料件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敏感性商品有限量,内销产品按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② 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可允许委托区外加工,经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内,不设保证金台帐,只需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
③ 保税区企业可直接开展“三来一补”加工贸易,而在其它经济区域,无进口权的企业进口加工的合同由外贸公司代理签约,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均由外贸公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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