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限制
用地项目目录》涉及农林业等14个行业112类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涉及钢铁等15个项目96类项目;两目录自2006年12月12日起实行。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一至第十四类依次为农林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机械制造、轻工、党政机关新建楼、城市主干道、城市游憩集会广场及其他项目。《通知》规定,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依次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制造、船舶制造、轻工、纺织、烟草、消防及其他项目。与1999年《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相比,在其他项目中,增加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等六类项目。
200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限制
用地项目目录》涉及农林业等14个行业112类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涉及钢铁等15个项目96类项目;两目录自2006年12月12日起实行。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一至第十四类依次为农林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机械制造、轻工、党政机关新建楼、城市主干道、城市游憩集会广场及其他项目。《通知》规定,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依次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制造、船舶制造、轻工、纺织、烟草、消防及其他项目。与1999年《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相比,在其他项目中,增加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等六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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