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文件)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二、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