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办理指引(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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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企业指引(转报)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复

3、可研报告

4、行业管理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5、章程及附件

6、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7、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9、投资者营业执照或和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10、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香港、澳门只公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和简历

12、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办理新设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转报)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5、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和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香港、澳门只公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和简历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有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2、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3、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办理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外商独资企业指引(转报)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复

3、可研报告

4、行业管理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5、章程及附件

6、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7、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9、投资者营业执照或和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10、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香港、澳门只公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和简历

12、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转报)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5、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和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香港、澳门只公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和简历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有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2、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3、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企业指引(转报)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复

3、可研报告

4、行业管理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5、章程及附件

6、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7、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9、投资者营业执照或和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10、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香港、澳门只公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和简历

12、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新设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转报)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5、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和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香港、澳门只公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和简历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有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2、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3、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办理新设1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外商独资企业指引(转报)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复

3、可研报告

4、行业管理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5、章程及附件

6、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7、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9、投资者营业执照或和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10、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香港、澳门只公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和简历

12、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新设1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转报)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5、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和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香港、澳门只公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和简历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有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2、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3、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办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转报)

一、  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     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  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3、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6、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     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     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   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9、   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0、  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  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  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1、   申请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权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指引(转报)

第一次初步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               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文

2、               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               董事会决议

4、               投资者关于变更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协议

5、               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6、               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7、               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的)

8、               批准证书原件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次正式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               公告证明

2、               债权人名单

3、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     涉及国有资产已出资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5、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指引(转报)

第一次初步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分立协议

2、   各公司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董事会决议

3、   各公司合同、章程

4、   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   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   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   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  合同、分立后的公司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及简历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二次正式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   公告证明

2、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     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股权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4、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必须报送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5、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办理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转报)

1、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   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其他

办理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转报)

申报材料:

1、   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文

2、   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4、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

5、     似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6、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7、   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8、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9、   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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