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经发[2006]010号
各有关部门、企业:
根据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海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联合下发的《2006年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的公告》精神,我区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网上联合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部门:青岛保税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青岛保税区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区支局(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
二、联合年检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股份有
限公司(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仍只参加工商年检)。
三、联合年检时间: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其中:4月1日至5月31日为企业网上申报时间;4月15日至5月31日为网上联合年检集中办公时间。
四、联合年检的运行方式:企业分别登陆“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站(WWW.LHNJ.GOV.CN)和“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提交预审。预审部门全部通过后,企业打印联合年检报告书,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等,按联合年检各部门的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在联合年检集中办公时间到办公地点办理贴花、盖章等手续。
五、对逾期不申报年检或在年检中隐瞒其他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直至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六、设立联合年检办公室,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咨询、求助和投诉:
联合年检办公室主任:吴德媛 电话:86768669;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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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姓 名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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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区支局 |
刘海东 |
86898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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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
耿隆庆 |
86769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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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分局 |
冷群绪 |
8676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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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 |
刘成磊 |
8676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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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税区财政局 |
鲍 丽 |
86767231 |
|
青岛保税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
单 倩 |
86767566 |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参加联合年检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贸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盖章、签字);
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应提交《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
(二)财政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盖章、签字);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三)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5年度外资企业网上年检书式登记表》。(从网上打印,不再递交书式的《联合年检报告书》);
(2)年度审计报告(2005年7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3)验资报告(仅限2005年7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4)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6)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5年度外资企业网上年检书式登记表》。(从网上打印,不递交《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
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
(1)、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登
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机关对年检截至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外汇管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盖章、签字);
2、《外汇登记证》;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外汇收支情况审核报告; 5、企业2005年最后一期的验资报告; 6、外汇收支情况表电子数据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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