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青岛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的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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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保经发[2006]010

 

各有关部门、企业:

根据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海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联合下发的《2006年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的公告》精神,我区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网上联合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部门:青岛保税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青岛保税区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区支局(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

二、联合年检范围:20051231日前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股份有

限公司(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仍只参加工商年检)。

三、联合年检时间:200541日至2005630日。其中:41日至531日为企业网上申报时间;415日至531日为网上联合年检集中办公时间。

四、联合年检的运行方式:企业分别登陆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站(WWW.LHNJ.GOV.CN)和“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提交预审。预审部门全部通过后,企业打印联合年检报告书,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等,按联合年检各部门的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在联合年检集中办公时间到办公地点办理贴花、盖章等手续。

五、对逾期不申报年检或在年检中隐瞒其他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直至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六、设立联合年检办公室,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咨询、求助和投诉:

联合年检办公室主任:吴德媛    电话:86768669

成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区支局

刘海东

86898415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耿隆庆

8676973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分局

冷群绪

8676066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

刘成磊

86768990

青岛保税区财政局

 

86767231

青岛保税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86767566

 

 

 

 

 

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参加联合年检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贸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盖章、签字);

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应提交《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

(二)财政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盖章、签字);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三)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5年度外资企业网上年检书式登记表》。(从网上打印,不再递交书式的《联合年检报告书》);

2)年度审计报告(200571日之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3)验资报告(仅限200571日之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4)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6)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5年度外资企业网上年检书式登记表》。(从网上打印,不递交《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

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

1)、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登

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机关对年检截至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外汇管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盖章、签字);

2、《外汇登记证》;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外汇收支情况审核报告;
5
、企业2005年最后一期的验资报告;
6
、外汇收支情况表电子数据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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