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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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共十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核准)

  许可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平米)、办公设施和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1、从大厅窗口领取《青岛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2、受理:资料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3、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颁发《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保税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768066

二、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核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有健全的教学、财务等管理制度;2、有相应的办学场所(不少于36平米)、实习场地、设备设施和足够的教师和管理人员;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并有经济担保单位;4、有独立的帐户和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开户银行中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5、社会培训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1名持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工培训需具有技师以上等级的实习指导教师。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从大厅窗口领取填写《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2、受理:资料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3、审查决定:符合标准的,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768066

 

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动事务代理业务(核准)

许可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从大厅窗口领取填写《青岛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动保障代理业务审批表》。2、受理: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3、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标准的,颁发《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确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业务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768066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核准)

许可依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当年招收失业、下岗和企业富余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从大厅窗口领取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审批表》,向大厅窗口提交申请。 、受理: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决定:经审查及现场勘验符合标准的,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768066

 

五、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核准)

许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受理: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诉权。2、审查决定:工伤认定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终结将认定结论送达企业或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许可期限: 60日内做出。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766257

 

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

许可依据: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从大厅窗口领取填写《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及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工时制度的类型; 不同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 安排职工工作、休息的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要写明以年、季、月、周为周期。2、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3、审查决定:符合标准的,制作《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书》;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其诉权。

许可期限: 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6767715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审核)

许可依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审核条件:1、本市辖区内除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外的用人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2、被聘用的外国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无犯罪记录;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二)外国人就业证审核条件:本市辖区内除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外的用人单位中,被聘用的外国人已办理职业签证(Z)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
 (三)台港澳人员就业审核条件:
.本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申办单位向办理机构报送材料;2、办理机构审核后提出意见;3、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外企服务中心,由市外企服务中心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许可期限: 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768066

 

八、集体合同(备案)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许可条件: 1、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简称工资协议);2、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草案已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企业向大厅窗口提交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2、对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3、对审查符合标准的,为企业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将修改意见填写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或《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交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并告知其对相关条款修改后于十五日内重新报送。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备案。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6767715

 

九、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录用(备案)

许可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申办单位向办理部门提交资料;2、办理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许可期限: 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768066

 

十、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接纳实习生备案)

许可依据:《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术学校、社会办学机构安排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以及青岛市行政区域外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进入保税区用人单位实习;2、实习生具有地市级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注册学籍;3、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完成了专业理论课学习且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4、用人单位有与实习专业对口的岗位、工种,有实习所需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保证学生实习的安全措施;5、年度内接纳实习生人数不超过实习岗位职工总数的30%;6、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定了实习协议。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从大厅窗口领取填写《青岛市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审核登记表》和《青岛市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登记花名册》。2、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3、对审查符合实习标准的,为其办理实习证,并将相关资料备案存档;不符合实习标准的,不予办理实习证。

许可期限: 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768066

 

十一、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备案(备案)

许可依据: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许可条件: 各类企业中不属于国家禁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工种。

申请材料目录:

许可程序: 1、从大厅窗口领取填写《未成年工登记表》,与《未成年健康检查表》一同提交。2、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为其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并告知其诉权。

许可期限:  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 保税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6768066

 

监督机构:保税区审计、监察局

举报、投诉电话:676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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